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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家中使用电器触电身亡,供电公司承担10%损害赔偿

作者:时间:2020-03-2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68次举报


20183月下午5时许,毛某被发现在家中厨房倒地不起,被发现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电击伤。据查看事故现场发现,毛某系在使用电水壶烧水时触电身亡。毛某家中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事故发生后,某供电公司也没有派人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毛某的妻子刘某,以及子女等继承人,以某供电公司为被告,以触电致人损害为由,要求某供电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该案经过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毛某触电事故的发生,毛某家庭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对于事故的发生是主要的过错方,但是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企业,其有依法展开电力检查工作的职责,对于农户未按照要求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电力企业有权则责令改正,直至中止供电。本案因供电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的勤勉注意义务,因此判令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供电企业对安全用电有宣传、检查、责令纠正,直至中止供电的义务,被告供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履行了上述义务。又因供电企业所经营商品具有危险性和专业性,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供电企业应负有一定限度的注意义务,被告供电公司怠于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勤勉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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