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若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且该等约定合理的,一般会遵从双方的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地也规定了不同的计算基数标准。具体来看:
? 北京: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具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当月奖金等,但不包括前月的加班费、伙食补助等;
? 上海:以员工正常出勤月的工资(不包括加班费)的 70% 为基数,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高温津贴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江苏:以员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包括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以及非工资性补贴;
? 广州 / 深圳:以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包括在基数范围内的,从其约定。
此外,各地也基本都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在实际计算员工的加班费时,应核实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的最新情况,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