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员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认定?

作者:时间:2024-09-23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35次举报


关于员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若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且该等约定合理的,一般会遵从双方的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地也规定了不同的计算基数标准。具体来看:

 ? 北京: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具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当月奖金等,但不包括前月的加班费、伙食补助等;

 ? 上海:以员工正常出勤月的工资(不包括加班费)的 70% 为基数,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高温津贴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江苏:以员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包括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以及非工资性补贴;

 ? 广州 / 深圳:以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包括在基数范围内的,从其约定。

 此外,各地也基本都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在实际计算员工的加班费时,应核实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的最新情况,并遵照执行。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35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