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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主超范围接单发生车祸,保险要不要赔?

作者:时间:2024-01-23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03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梁某在某顺风车平台注册其所有的小型客车从事顺风车业务。2021年7月,梁某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涉案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2021年12月,梁某驾驶涉案车辆与汪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涉案车辆上3名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全部责任。

    事发时,梁某正从事顺风车业务,车上有4名乘客,4名乘客是以拼单方式搭乘梁某的顺风车,搭乘路线、起点终点均不同。汪某修理其小型客车花费已由该车的承保公司A保险公司理赔。汪某于2022年1月签署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其向责任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A保险公司。后A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将梁某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28485元。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梁某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从而认定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梁某发生事故时间为晚上9点,且梁某未对其自身的出行目的和线路作出合理解释。事发时,梁某搭乘4名乘客,且乘客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各不相同,相互之间具有一定距离。结合2021年11月1日至12月6日梁某的接单情况,其每日的接单次数较多,接单时间跨度大,已超出其自行使用车辆的范围。

 综上,梁某的搭乘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梁某并未就其上述行为通知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某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梁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A保险公司要求梁某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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