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包括: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如下:
1.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双方必须对监理事项达成约定;
2.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
3.建筑工程结算后,监理人有履行监理义务的,发包人应当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未履行监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