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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在职务侵占罪中的地位

作者:时间:2023-12-06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57次举报

作者张明明 北京京悦海口律师事务所

 

摘要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据为己有能否成立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罪多有争议笔者尝试从区分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之角度认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雇工职务侵占罪单位

近日笔者与同事讨论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案件事实并不复杂经过类案检索发现其涉嫌罪名经不同地区法院审理后做出的判决却截然不同

案件事实某品牌连锁酒店与个体工商户袁某签订合同以某品牌连锁酒店直营店的经营方式派驻店长对个体工商户袁某的酒店进行经营管理店内其他工作人员服务人员等均由店长负责招聘并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上述工作人员由店长进行管理考核个体工商户注册字号为福满堂酒店经营者为袁某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根据直营店管理合同的约定经营者袁某不得介入合作期间的酒店管理2020年末经营者袁某在核对账目中发现财务异常并报警当地公安机关遂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并逮捕了涉案六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发现福满堂酒店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认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建议袁某以侵占罪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本案中的嫌疑人是否成立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本文不做重点讨论仅刍议如果案件事实和行为在形式上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被侵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该行为是否仍能成立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案中的店长属于某连锁酒店公司职员其他人员属于个体工商户职员若被侵占财产属于某连锁酒店公司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六名犯罪嫌疑人成立职务侵占罪没有争议但若被侵占财产属于个体工商户检察院认为其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的“其他单位”因此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盗窃罪的情形下建议个体经营者以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认为个体工商户并非“单位”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个体工商户系自然人投资经营,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虽为民法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但其实质为自然人主体或者家庭,不能定为刑法上的单位 其二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上述 规定可以推知:刑法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团体”,具体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而“个体工商户”不在“单位”之列,故个体工商户不是《刑法》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个体工商户按照经营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个体或家庭成员为主体进行生产经营雇佣人员人数少多以家庭成员帮工学徒等为主人身依附型较强缺乏企业管理制度另一种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有较为完整的员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其法律经济主体地位与公司企业并没有大的区别

诚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属性更强烈若其成立犯罪依法应当属于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相反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不包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可以理解的 无雇工的作坊式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与个体工商户之间一般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更多属于帮工学徒等雇佣关系雇员的主要工作多为体力劳动或技术劳动灵活性强不具备职务的属性

然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则完全不同其依法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有相对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相比之下许多小微企业的经营模式同样是以家庭成员为主少有正式的企业管理制度类似个体工商户但却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和经营第二种个体工商户实质上比上述小微企业更符合公司企业的单位性质笔者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应当至少包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首先刑法用于的平义解释来看单位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单位指机关、团体或属于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个体工商户无疑属于其中的团体属于刑法中的“单位”此非扩大解释

其次司法解释是否缩小了“单位”的范围答案是否定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定义予以明确并不能以此类推适用刑法中所有的“单位”均以此解释范围为准

再次在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个体工商户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被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规范管理

例如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述法律和法规均确认个体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用人单位同时说明法律对个体工商户也是依照是否有雇工来区分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均明确: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因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对于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刑法职务侵占罪的“其他单位”予以保护不应一概而论可以按照是否有雇工进行区分对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承担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单位”的义务也应当在刑法中承认其“单位”的权益予以保护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刑法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参考文献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曹兴权 民法典如何对待个体工商户

孙国祥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及其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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