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王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发生碰撞。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黄某名下,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黄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仔细翻阅卷宗后,认为车辆上路行驶却未投保交强险不符合常理,遂打电话向王某和黄某核实情况。根据两人的陈述,初步认定该车系黄某卖给桐城市某二手车行,车行又将车辆卖给王某,王某购车三天后发生事故。法官向原告释法明理后,原告申请追加该二手车行为共同被告。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案涉车辆虽登记在黄某名下,但其将车辆出卖并交付给二手车行后,车行已系车辆管理人及实际车主。二手车行将该车转卖给王某时,明知交强险已过期,却向王某提供虚假的交强险保单,致使王某误以为该车辆尚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上路行驶发生事故。故二手车行对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有过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承担30%的责任。王某作为侵权人,对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王某承担。黄某通过买卖将车辆交付二手车行,虽未办理登记,但该车已不在黄某控制下,故其对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