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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恋人变贼人,男子因盗窃罪获刑并处罚金!

作者:时间:2023-12-26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65次举报

男女朋友之间往往存在很多经济往来,但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却利用感情关系谋取钱财。男子利用女友的信任,趁其睡着后擅自使用其手机和账号向平台借款并转走,法院如何判决?本期法官说法,请看槐荫法院李莲法官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共同了解刑法对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案件经过: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张某确立恋爱关系,4月底搬至张某家中居住。5月10日晚,李某因缺钱预谋盗刷张某的信用卡套现,遂于次日7时51分许,趁张某熟睡之机,李某在张某家中用张某手机盗刷其微信绑定的银行信用卡套现47000元。李某随即删除银行向被害人张某手机发送的支付交易信息。

2019年5月底,张某发现银行信用卡于2019年5月11日支出47000元的账单信息,怀疑系李某所为,李某承认系其盗刷,张某要求其返还未果,后于同年6月21日至某派出所报案。

另查明,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山东某县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黄金首饰等物品一宗,五次盗窃物品的价值46216元。某县公安局立案后于2020年7月24日对李某刑事拘留,并从某派出所了解到李某于2019年5月11日盗刷张某信用卡的事实,但未并案处理。2020年11月27日,某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2年9月24日,李某刑满释放。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李某有多次犯罪前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此次犯罪发生在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之前,与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本应并案处理,现分案处理判处的刑罚应与并案处理时判处的刑罚相当,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已执行的刑罚应予以扣除。

最终,槐荫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47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手机银行转账已非常普遍。盗窃的手段和方法也有了较大变化。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张某的手机将被害人银行卡里的钱通过微信转账套现。双方虽是恋人关系,但情侣之间的关系不属于近亲属,情侣之间盗窃按照正常的盗窃行为处理。这种亲密关系并不是无视法律随意动用对方财物的正当理由。因此,情侣之间的盗窃行为应当按照正常的盗窃行为处理。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其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

法官提醒:要注意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谨慎保管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软件的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不要轻易出借手机;时常留意个人账户的钱款去向和余额变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联系运营商冻结账户、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判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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