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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债务?夫妻离婚财产约定被法院撤销!

作者:时间:2024-06-08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72次举报


逃避债务?夫妻离婚财产约定被法院撤销!

——麻某某汪某章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1、原告:麻某某;2、被告:汪某;3、第三人:章某某

原告麻某某与被告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6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汪某偿还原告麻某某借款7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告汪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麻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汪某与第三人章某某2020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中被告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无偿分割给第三人所有,导致原告案件无法得到执行。原告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直接影响其债权的实现,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与第三人2020年12月31日《离婚协议》中第4条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

裁判理由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与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知对外负有大笔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被告名下房产全部无偿分割给第三人所有,该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请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笔者代理的一起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现实生活中,很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和规避执行,与配偶签订《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无偿转让给配偶,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量了被告与第三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的主观恶意、行为后果及债权人权益保护等因素,依法撤销了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分割约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对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引导当事人诚信履行债务、规范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普遍的参考意义。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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