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婚后债务配偶不知情怎么处理?

作者:时间:2023-06-15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9次举报


(1)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笔债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背负的债务。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09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