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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中村改造条例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作者:时间:2024-04-0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8次举报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城中村改造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四至范围在村集体建设用地基础上,可以扩大至周边少量低效用地。

第三条【改造目标】 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

(二)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

(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五)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依法征收,公众参与、共建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审议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规划计划和资金安排、改造方案等。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计划方案编制、改造项目实施监管等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涉及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七条【村居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了解、反映居民、村民的改造需求,组织居民、村民有序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八条【资金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方案,统筹区域内改造资金安排。具体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

(二)政府专项债券等地方政府财政资金;

(三)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专项贷款;

(四)企业债券、基金等社会资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专项借款、专项贷款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城中村改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九条【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相关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等优惠政策清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改造方式】 城中村改造包括以下方式:

(一)拆除新建,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需要保留的以外,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城中村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按照城市标准规划、重新建设和管理的全面改造;

(二)整治提升,是指对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文明城市标准进行建筑局部拆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和消防设施等微改造;

(三)拆整结合,是指以拆除新建和整治提升相结合的混合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工作导则,分别确定适用条件和改造内容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改造工作流程】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分别明确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类城中村改造具体流程,确定各流程时限要求、报批材料清单和审批条件等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中村改造并联办理工作机制,提高改造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刚性管控】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法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安全韧性等刚性管控要求,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指标。

第十三条【规划先行】 城中村改造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统筹平衡规划指标,对改造项目在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化。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中村改造空间单元范围,明确土地利用、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指标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依据。

第十四条【产业转型升级】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中村产业情况开展调查,统筹考虑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先行安排产业转移承接园区,有序疏解城中村集聚产业,坚持异地迁移与就地改造相结合,按照合理布局、区域平衡的原则,保障产业用地需求或者配置一定比例的产业用房。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项目用地规模、亩均产值、单位能耗、排污强度、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提供一定规模比例的低成本创业空间,保障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创业需求,并在用能、用电、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

第十五条【公共设施和安置房建设】 城中村改造应当根据周边地区功能以及实际需求,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完善配套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确需新建或者改建的,应当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教育、医疗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投入,不计入城中村改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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