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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000040涉嫌违披被立案,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作者:
时间:2024-09-07 00:00:00
分类:法律常识
浏览:17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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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
6
日晚间,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蓝天或公司)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立案。
目前,尚不清楚涉嫌何违法行为,有待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调查结论。
2024
年
7
月
5
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蓝天或公司)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的《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
〕
154
号)。
经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根据公司
2024
年
7
月
5
日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3
年年报披露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
77.96
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0.23%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
〕
26
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东旭蓝天为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物业服务、房屋租赁,但部分期间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如实披露相关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东旭蓝天未经审议程序以大额存单为第三方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直至相关担保解除时,公司才披露其中的部分质押担保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
〕
120
号)第一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行为,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东旭蓝天、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
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分析认为,暂定: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4
日期间买入东旭蓝天
000040
,且在
2024
年
7
月
5
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起诉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注:更多其他可索赔证券,可与律师取得进一步沟通。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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