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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分居的认定

作者:时间:2022-10-26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68次举报


  一、离婚中分居的认定

  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二、分居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分居离婚需要的手续如下: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的,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的处理进行协商一致,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夫妻双方可以到民政登记部门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离婚协议未达成合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分居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二)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破裂而分居;

  (三)因感情破裂而分居两年,但经调解没有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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