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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10个法律常识

作者:时间:2024-08-06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84次举报


近日,河南超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被曝光因与已工作两个月的试用期女员工,就工资、社保、和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辞退该员工。而且该公司总经理王明煜在和女员工沟通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发表各种骇人听闻的言论,他声称:“这个公司我定的法律,是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不管你中国的法律是什么样,我会因为你而改变我的制度吗?”“对公司不好的人,我花100万都可以让他身败名裂。”“法律无所谓呀,我就想让法律来整改整改我,我希望仲裁来得更猛烈一些,一个不行两个都来仲裁,我可以把公司关掉。”“你是试用期,我说辞退你就辞退你呀!”

 

那么,试用期真的可以这么任性吗?看来面对如此嚣张跋扈的王总们,作为劳动者真得学习一下关于试用期的10个法律常识。

 

1.试用期不用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约定多久的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试用期长短由单位随意定?

试用期的时长有规定,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而且同一单位,如果工作岗位调整,不能再重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试用期的工资随便定?

试用期的工资不能随便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不用缴社保?

试用期也必须依法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都不能不缴纳社保。

 

5.试用期要交押金或保证金?

    有的用人单位会以防范风险为由,向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收取押金或保证金,甚至有的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资质证书等证件,这都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可以不给劳动者?

    有的用人单位倒是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但出于各种考虑,称两份劳动合同都先由用人单位保管着,等过了试用期考核合格,才会给劳动者一份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显然也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否则如果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依法赔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说走就走?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论是劳动者提出还是用人单位提出,也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转正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试用期可以改为签劳务合同或以劳务派遣用工?

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更为严格,有的用人单位就变通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或以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而实际上,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能简单看形式上签订的合同名称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而是有法定的客观标准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劳务派遣也不应被滥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0.试用期过了劳动者不留下,得赔偿违约金?

有的用人单位会和劳动者约定,如果试用期过了,劳动者单方决定走人,就得赔偿违约金,以弥补用人单位付出的所谓的成本。这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注意不是简单的入职培训),并且双方自愿约定了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了关于服务期的约定;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违反了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要求劳动着赔付违约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根据最新消息,河南超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鉴于王明煜在处理员工劳资纠纷一事中发表不当言论,态度恶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对此深表歉意。经公司研究决定,免去王明煜河南超力总经理职务。

 

        事实证明,在法治社会,王总还真得因为法律制度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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