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卖双方都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购房人主要的义务就是支付购房款,同样作为售房人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将房屋交付与买方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实践中售房人迟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常见的情形,此种行为构成违约,那么同样购买方支付了购房款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基于自身限购无法办理过户或为避税等目),该种行为在法律上又该如何认定呢?
【案情简介】
张三于2012年11月与李四订立《XX市拆迁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将坐落于XX市XX村106室房产以65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四。李四分期支付购房款,余款70000元办理过户时付清。”并且张三应在2013年4月8日前将房屋钥匙交付李四,并自能够办理产权证之日起90日内将房屋所有权无条件转让给李四。合同订立后,李四分期给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张三于2013年5月下旬将案涉房屋的钥匙交付李四,水、电等费用也已结清。张三依约通知李四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李四经咨询得知国家调高了房产交易税率,遂提出待免税条件成就后再行过户。在免税条件成就后,李四要求张三协助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张三则提出除应给付尾款70000元外,还应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律师说法】
将房屋权利转移给购房人是作为售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购房人逾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应当视为其对所有债权受领的延迟,可以免除售房人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购房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购房人明知在办理过户时应当支付购房尾款,为了达到自己避税的目的迟延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损害了售房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协助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