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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购房人要求变更购房人是否构成违约?

作者:时间:2020-04-25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1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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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与售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后,要求变更购房人,此种行为是将自己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在合同法上称之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根据《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8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可知购房人要求变更购房人必须经得售房人同意。但售房人拒绝购房人变更购房人的请求并不意味着购房人违约,购房人要求变更合同主体只是要约,尚未得到售房人的承诺,因此售房人的拒绝只是使得合同不成立,与违约并无必然关系。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3日,丫丫作为出让方(代理人张三为其丈夫)与李四作为买受方、XX公司作为居间经纪方签订《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将位于XX小区C栋3404号房产以100万元转让给李四。该合同由张三、李四、XX公司分别签字按手印及加盖公章。2016年8月31日,丫丫、张三、李四、XX公司共同前往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丫丫在柜台签署过户所用网签《XX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发现合同买方变更为赵六,房屋成交价变更为114.5万元。丫丫遂不愿再继续办理相关手续,各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律师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亦是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李四在未与出卖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将重大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出卖方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

   实践中购房人要求变更购房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将购房人直接变更为第三人,此种情形下的购房人实际是将自己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的转移给第三人,而售房人基于对第三人的履行能力会危及自己债权的担忧,在此种情形下,未征得售房人同意变更购房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增加第三人,此种情形下售房人没有理由怀疑第三人的履行能力,并且“加名字”的行为往往有利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售房人不得拒绝。当然,若“加名字”的行为违法或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则售房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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