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生活中,当合同成立后正式履行前,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时,作为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则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8日,张三和李四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坐落在XXXX16幢902室的商品房,以535000元的总价卖给李四。同日,李四向张三支付了25000元定金。由于涉案房屋并非张三所有,无法办理网签合同,房屋买卖无法实现,双方诉至法院。后法院认定李四未支付尾款的行为系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而涉案房屋暂无法办理网签手续,致使李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李四要求解除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涉案房产买卖合同依法应予解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并未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故而中止履行一方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