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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免费搭乘亲属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亲属不属于“旅客”为由拒赔,是否合法?

作者:时间:2024-02-07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79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向某自有一辆小型客车,为从事网约车服务挂靠在第三人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下,主要从事客运服务并交纳挂靠费。向某以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义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道路交通客运人责任险。2022年2月,原告峰某(系第三人向某儿子)等四人(其他三人另案处理)乘坐向某客车走亲戚,车辆撞到公路一侧山体,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及4人受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本次交通事故向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向某作为司机向没有购买车票的峰某提供的是无偿服务并非营运行为,且受害人峰某是向某亲属不是旅客为由而拒绝理赔。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同时,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款也规定,旅客可以是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本案中,“旅客”应当作出广义上的理解而非购票乘车人员才能被视为“旅客”。“旅客”与“亲属”的概念并非是一种对立排斥的关系,亲属作为乘车人员也是乘客,享有与普通旅客相同的权利,承运人有义务将其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结合本案,应综合认定峰某属于经实际承运人向某许可搭乘享受免票待遇的旅客。在本案中,投保车辆为网约车,营运时间、线路并没有特别约定。综上所述,旅客的健康权依法不受侵害,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判决第三人向某赔偿原告峰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739.77元,第三人某汽车服务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59739.77元款项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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