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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执行后,还需要提供财产线索吗

作者:时间:2024-06-10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0次举报

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我还需要提供财产线索吗?

强制执行并非执行法官的“单打独斗”,还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的法定义务。虽然法院的查控系统日渐完善,但并不能涵盖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类型,如现金收入等。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基于对被执行人的了解,积极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更有助于提升查人找物的精准性,提高执行效率。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


1.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坐落位置、产权证号等;


2.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车牌号、存放地点等;


3.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账户、开户行等;


4.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所属管理中心;


5.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知识产权、版权、公司股权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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