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以员工入职审批表、员工情况登记表等替代书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未留存劳动者拖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导致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应加强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意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如果确实存在劳动者拒签或拖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此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仍须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