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第三人邓某(出卖人)将上海市奉贤区一处房产全权委托给了原告。2022年7月1号,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买家)发送了该房产的相关资料。当天,经双方认真看房和协商,原、被告和邓某就房屋的价格、交易方式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7月2日,原、被告和邓某约好去开发商处洽谈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邓某的账号,待原告工作人员赶到时,被告告知其不想买,邓某亦表示不再出售。
7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发现李某居住在案涉房屋内,询问邓某时,邓某回复系朋友家人住在里面,否认私下与李某进行房屋交易。
原告因追要中介费未果,前后分别将邓某、李某起诉至法院,分别要求邓某、李某各支付原告中介费2.6万元。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房源信息,被告也跟着原告实际查看房屋,原告协助买卖双方进行沟通,确定了房屋价格、定金支付、更名费用等房屋买卖主要内容,可以认定原告为被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提供了机会并提供了中介服务,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亦接受了原告的上述服务行为,双方之间达成了订立中介合同的合意,成立中介合同。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被告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和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使中介得不到报酬,被告以此方式不支付中介费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法院综合考量交易惯例、中介服务内容及最终合同成交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买家)应支付原告中介费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