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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无小事,“大意”难维权—— 避坑指南(二)

作者:时间:2024-03-06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5次举报

六、夫妻借款均署名

夫妻共同借款的应当要求夫妻均作为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的,通常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出借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借款的,须举证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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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

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七、信贷资金禁转借

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借款人不得将取得的金融贷款转借给他人,实施转借的行为依法认定无效;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其他准金融机构性质的借贷平台取得的借款,参照金融机构贷款处理,借款人不得将所取得的借款转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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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八、职业放贷不保护

民间借贷通常系熟人之间为满足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发生的资金融通,不具有金融借贷的属性。自然人以及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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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九、借款用途先问明

出借人应当事先向借款人详细了解借款用途,通过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及时发现相关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依法系无效合同,出借人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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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十、平台借贷需审慎

通过互联网平台借贷资金的,借贷双方通常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借款人务必详细查看借款利息、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综合评估个人是否能够承担借款的资金成本,审慎签订此类借款合同,防止后期因逾期还款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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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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