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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中虚开发票的界定

作者:时间:2024-04-09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75次举报


刑法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中虚开发票的界定

刑法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205条规定(增殖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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