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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商家销售的不同产品分别侵权,先后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作者:时间:2023-12-21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8次举报

鲁法案例【2023】700

■寿光法院同一商家销售的不同产品分别侵权,先后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某教育科技公司发现,某商家销售的点读笔产品A涉嫌侵犯公司著作权。2020年3月4日,原告某教育科技公司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A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在该案审理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又开始销售点读笔产品B,产品B内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频文件。2021年9月27日,原告诉至寿光市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的前提下,仍坚持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而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属侵权情节严重。

被告某商家则认为原告的诉求违反了“一事不再审”审理原则,原告已于2020年3月4日就被告销售点读笔产品A的行为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且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现原告就销售点读笔同一事由再次进行起诉,且起诉的情形发生在判决结果出具前,符合“一事不再审”的情形,所以依法应予驳回。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公证书载明侵权产品为点读笔产品A,本案公证书中记载的侵权产品为点读笔产品B。故两案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若认定原告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是对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一种放任,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故被告某商家关于重复起诉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某商家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某教育科技公司著作权的点读笔行为;二、被告某商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教育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8000元;三、驳回原告某教育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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