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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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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2 00:00:00
分类: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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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5日,李某向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6.1万元,期限36个月、年利率6.65%,按贷款金额0.38%标准收取月管理费。李某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同日,李某与上海某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协议》,约定上海某金融科技公司向李某提供借款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实现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等服务,服务费4610元,该费用由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直接从贷款金额中划至上海某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同日,李某出具《委托支付授权书》,委托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从贷款放款金额中扣除服务费4610元。
2017年9月27日,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向李某转账456390元。
2022年11月10日,上海某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收款确认函,载明收到李某4610元。李某偿还几期欠款后便未再按期偿还债务。双方成诉。
法院审理发现,服务协议及委托支付函并不足以证明李某实际接受了相应服务,并且愿意负担相应的费用,故本金应按照李某收到金额的456,390元予以确认。
小额贷款公司陈述,月管理费是维护、管理平台系统的费用,
但法院认为该费用系正常经营、开展业务的成本,并非专门针对李某提供的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在利息之外收取月管理费,系通过增设费用名目,变相提高利率标准。
故已支付的费用中超出当期应付利息的部分,应当从尚欠的本金中予以扣除。
法院判决确认按实际交付金额为本金,并以此为基数,对已支付的超出应付利息部分抵扣本金。
李某偿还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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