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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吗?

作者:时间:2024-02-07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49次举报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用期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事后再以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来变更或放弃。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会保险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之后再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商业保险,还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吗?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法定保险,社会保险具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社会功能,所有用人单位均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并非强制性保险,由投保人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投保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商业保险后,并不能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4、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放弃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因参保人员患病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者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定社会保障,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既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又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依法参加医疗保险,即使经过双方协商约定不参加医疗保险,该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5、失业保险金能否折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都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对劳动者给予的帮扶和补助,但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种补偿费用。经济补偿金是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失业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两者来源、发放条件、标准、功能都不相同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而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两者不能混同,不能相互折抵

6、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的员工,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也是最主要的条件;(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两种:一是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二是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

劳动者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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