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薪产假的期限是多长(以工作日计)?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也就是说,女职工至少应该享受158天产假,其他额外的假期,包括奖励假,是基于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方予享受的。以工作日计存在误差,建议依据法条完整表述。
2、休产假的员工是否收到100%的工资?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例:某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社保局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如数支付给了某女职工。此做法并不违法,即使生育津贴低于某女职工本人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不补足差额。
例:某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社保局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在此基础上,又根据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的情况,补足了差额部分。此做法更人性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
3、职工能否享受育儿假和父母陪护假?
职工的子女在三周岁内的,根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职工为独生子女的,根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4、配偶生育,男职工是否可以休护理假?
护理假是男方为护理其生产配偶而享有的特定假期。根据浙江省现行规定,作为福利待遇,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的,男方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同时需要提醒的是,15天并非工作日,是指按自然日历数计算天数,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