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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孙女隐瞒奶奶仍在世骗取继承公证,最后自尝恶果

作者:时间:2024-03-18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57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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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李单身多年,一直想要个孩子,于是收养了一个女儿小敏,并在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


几年之后,老李在医院查出身患癌症,于是住院进行治疗,在此期间,都是老李的母亲吴奶奶照顾而养女小敏只来看过一次,老李和吴奶奶都感觉很寒心。最终,老李还是没能挺过去,吴奶奶只能忍着巨大的悲伤办理儿子的后事。


后事办完了以后,吴奶奶开始清理儿子的财产,却发现儿子名下的存款不翼而飞,并且房子也过户到了小敏名下。一打听才知道,原来小敏向公证处撒谎,说奶奶早就去世了,骗取了公证书,并根据公证书取走了老李的存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


吴奶奶对养孙女的做法感到十分气愤,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儿子老李的财产都由自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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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老李名下的A房屋(价值100万元)由吴奶奶所有;

二、老李名下的B房屋(价值80万元)归小敏所有,小敏支付吴奶奶房屋补偿款20万元;

三、老李的银行存款7万元由吴奶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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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案被继承人老李去世前未订立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老李与小敏在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双方形成了养父女关系。因此,老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吴奶奶与小敏。


因老李生病住院期间以及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均由吴奶奶操办,且小敏在老李去世后存在虚构吴奶奶已经去世了的事实、获得公证书且将老李的财产转移至其名下的行为,存在侵吞遗产的故意。人民法院对故意侵吞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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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来源:麻辣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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