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于2005年4月份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一个商标,在经商标局受理并进行初步审定后,通过了白女士的注册申请,并将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在法定异议期内,白女士所在的A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请求对该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但商标局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请求。随后,A公司向商标评委会提出了复审申请,仍然要求被异议的商标不予注册。之后商评委做出了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白女士在收到商评委的裁定书后找到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刘跟鹏律师,寻求刘律师的帮助。刘律师在仔细询问白女士注册过程后认为商评委在受理A公司的申请后未按照程序要求通知白女士进行答辩,就依据A公司提供的材料做出了不予注册的裁定,这一过程存在程序违法,白女士应就此提出行政诉讼。
在制定好诉讼策略后,白女士委托刘律师对本案进行代理,刘律师在整合本案相关材料,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后,本案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二审审理后,均认为商评委做出该裁定程序违法,并责令商评委对被异议商标重新做出复审裁定。刘律师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为白女士争取了本案的胜诉,维护了白女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