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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否?如何辨别?

作者:时间:2024-02-07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12次举报

1、什么情况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中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一般可按照“三工"原则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基本标准,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作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占据的时间。“工作场所”,即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也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也包括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

2、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在某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伤害不完全符合“三工”原则,但法律出于整体利益的考虑将这些情形也纳入了工伤范围,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什么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在某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伤害,形式上符合“三工”原则,但由于事故时自身的故意或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导致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由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意较重,不应认定为工伤;(2)醉酒或者吸毒的。为了禁止职工醉酒后工作和吸毒这种违法行为,法律将其排除工伤的情形;(3)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自残或自杀导致的伤亡是其故意造成的,一般与工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后果应当自己承担。

4、劳动合同约定“因劳动者过失造成的工伤责任自负”是否有效?

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受到工伤伤害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工伤认定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或“因劳动者过失造成的工伤责任自负”,系排除劳动者的权益、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条款,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这类无效条款,不能排除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5、职工自愿加班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律对工伤情形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但任何列举都无法穷尽现实中的多样情形。对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需要在工伤“三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做出认定。劳动者自愿加班主观上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客观上用人单位获取了劳动者付出的工作利益,加班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此,劳动者自愿加班,只要单位不明确制止,便应视为其接受,在此期间受伤,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

6、工作时间内在单位打架,受到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对于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仍应当以“三工”原则为标准,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关键在于对“三工”中的“工作原因"作出判断。劳动者于工作时间内在单位打架,可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为制止某些不合理或者违法的行为,遭受他人攻击,导致人身伤害的,如管理人员正常行使管理职责,个别员工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人身伤害,又如保安制止醉酒顾客耍横,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人身伤害的,就其行为本质,是为了履行职责或为了用人单位利益,因此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另外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因情感、私人恩怨等履行工作无关的原因与他人打架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无论主观或客观,均与工作职责或用人单位利益无关,因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7、因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劳动者能否即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又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存在两种赔偿责任,一是第三人基于侵权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用人单位基于用工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同一事故和损失后果上发生竞合,但劳动者因该事故遭受的损失只有一份,因此不能在只有一份损失的前提下获得两份赔偿从而获益。自201811日起,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浙江省开始采取总额补差原则,既确保劳动者在事故中获得足额赔偿,又防止劳动者因事故而获益。具体规则如下:(1)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3)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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