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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特殊的“性药”犯罪吗?如何找律师辩护?——宁波刑事律师

作者:时间:2023-12-18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9次举报


     买卖特殊的“性药”犯罪吗?如何找律师辩护?

【案例】

小新是北京某高校的一名大三学生,一次偶然机会,他接触到了境外网站,从好奇到沉迷,再到涉刑事犯罪,“境外之旅”成为了一场噩梦……境外网站里一些神秘的“商品”不断挑动着他的好奇心。其中就包括“催情水”。2021年6月,年轻的小新没能抑制住自己强烈的好奇心,最终迈出了让其无比悔恨的一步……

    在询问卖家“催情水” 种类、价格等问题后,最终双方谈妥,小新购买一瓶男用“催情水”,售价380元,运费240元。卖家还贴心地嘱咐:外包装贴纸都会拆掉换成按摩精油的贴纸,加我另一微信号,免得你会被封号。

    后,包裹在清关过程中,禁毒与缉私部门发现该可疑物品,随后,小新在家中收货时被警方抓获。

经称量,小新购买的涉案毒品重量4.20克。经鉴定,在涉案透明液体中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

【律师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法规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等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本案中的γ-羟基丁酸就是其中的一种。

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但“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呢?很多家属来找我咨询的时候,都反应自己的家人可能不是故意的,也许是不知情呢?那么,这个要分情况而论,如果确实不知情,那么嫌疑人不一定符合犯罪的主观要件,确实可能存在不构罪的情形。

但是法律上所指的“应当知道”的情形之一就包括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情形。

 本案中,案例一的小新明知购买的物品中可能含有国家管制的药品成分,但小新仍从境外购买并邮递至国内,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律师辩护要点】

  1. 一、   嫌疑人到底是否构罪?有无被冤枉?

走私罪的无罪辩护主要从认识因素着手,考察当事人是否认识到应当申报、是否知道货物真实情况、是否知道其他人在实施走私、是否对走私对象有明确认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行为人因对逃避海关监管或者走私对象缺乏认识而不具有走私故意,可以进行无罪辩护。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即使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与制造毒品,但只要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对象是毒品,就不能构成本罪。

因此,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以获取利益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我们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根据《2008 年纪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 l )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 2 )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 3 )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 4 )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 5 )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 6 )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 7 )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 8 )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 9 )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 10) 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知道的。

 

另外,走私少量精神药品必须是出于滥用的非医疗目的才会构成走私毒品罪,不能证明出于走私毒品目的的,则不能定罪。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另外,我国所称毒品还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若为治疗疾病或者缓解病痛而从境外购买相关药品,由于其中含有毒品成分也会被按照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但对于购买用于治疗目的的此类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可以尽力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处理。目前,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已有多个成功案例。

 

  1. 二、   如果当事人构罪没有问题,那么律师接下去该如何辩护?

1、     涉案毒品数量的认定。毒品数量的认定非常关键,直接影响刑期的档位。

2、     主犯与从犯的角度。从犯罪是谁提出的?利益怎么分配的?各个同案犯在犯罪中主要做什么事情?起了什么作用?

3、     自首和立功。如供述了公安机关并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可能构成自首;如供出同案犯,,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的,可能构成立功等等。

4、     犯罪的目的是什么?为了朋友义气帮忙,还是单纯为家人治病?

 

 

  1. 三、   律师提醒

很多年轻人因一时意气用事、逞强、哥们义气或者被迷惑而带着侥幸心理触犯法律。有些犯罪行为看似帮忙、只需简单的动作,却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刑法对涉毒犯罪的处罚非常严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所以,千万不要有试试看、玩一玩的心态。

毒品犯罪的法定刑与毒品数量呈强相关性。以走私摇头丸为例,考虑一般情节,走私20克以下的,属于少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走私20-100克的,属于数量较大,法定刑期为7-15年;而超过100克的,属于数量大,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20克到100克,就是半部手机重量的差距,就从3年以下都到了15年以上!这种量刑依据的差距太小,产生了杠杆效应式的效果,所以很容易就是重罪。

一旦您的家人因毒品案件因此被刑拘的,请切勿掉以轻心,建议尽快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并争取取保候审!刑事案件的时机非常重要,这在我之前写的几个案例文章中,已经提及,这里不再赘述。

以法为业,用心办案,诚实守信”——宁波资深刑辩律师团队,由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组成,真诚欢迎每一位朋友的法律咨询,同时也将竭力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每一位朋友面对和解决法律困惑。我们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业务范围包括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控告、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争取缓刑或减轻等。法律咨询热线:徐丽红律师1586732 361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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