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笔记中,分享了关于『讯问』的注意事项,在今天的“『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方式”主题之后,顺便分享一下关于『证据』相关内容。
所谓的“诱惑侦查”,在国外又称之为“警察圈套”,就是是侦查人员设置圈套或者诱饵,暗示或诱使嫌疑人(或者被侦查的对象)暴露他的犯罪意图,并让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的之际或者结果发生后,对被诱惑者(嫌疑人、被侦查的对象)进行抓获。
诱惑侦查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犯意诱发型,一种是机会提供型。
犯意诱发型指的是诱惑者对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
机会提供型指的是被诱惑者已经有犯罪倾向及意图,诱惑者只是强化其固有的犯罪意图,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如:毒品犯罪案件中常见的“数量引诱”侦查。
诱惑侦查带有一定程度的欺骗性,与刑事诉讼的正义价值追求存在矛盾。目前,我国对于诱惑侦查的立法规制很少,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适用的目的是发现犯罪的人,绝对不是“制造”犯罪的人。法律的本质是管理公民、维护社会秩序,促使公民向善守法、遵守秩序。所以,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因其本质上是借诱惑侦查之名行制造犯罪之实,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
如果,利用该侦查方式获取的言辞证据,因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以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属于非法证据,并当予以排队。
关于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区分?二者都涉及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但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主要有两点区别:
第一,违法的程序存在实质差异;第二,法庭的认定方式存在差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的是取证合法性问题,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要启动专门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