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小区的赵女士饲养了一条泰迪犬。某天晚上,赵女士带着自家宠物犬在小区遛弯。想着晚上人少,也方便狗狗自由玩耍,赵女士便没有给狗牵绳。同一时间,家住同一小区的王大爷也带着饲养的哈士奇犬出门,同样未给狗牵绳。王大爷的哈士奇犬跑到了赵女士的泰迪犬旁边,将泰迪犬咬伤。当晚,赵女士简单给泰迪犬进行了伤口处理。王大爷留下联系方式表示愿意承担治疗费用。第二天,赵女士将泰迪犬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共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5035元,交通费134.43元。
赵女士联系王大爷,要求王大爷承担全部费用。王大爷认为被自家狗咬伤的泰迪犬伤情原本不重,是赵女士未及时将狗送去救治导致伤势加重,且送医治疗时使用的都是“贵药”,导致产生了过高的医药费,因此不愿意承担全部费用。经相关部门调解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赵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大爷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被告王大爷带饲养犬只外出时,未按照管理规定使用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导致犬只咬伤原告赵某的饲养犬,属于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损害,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遛狗时亦未牵绳,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故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王大爷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61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