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浅谈下特许经营合同,提到特许经营,可能大家对这个名词比较陌生,但是如果我们提到加盟餐饮品牌开店,大家可能就容易理解了,特许经营作为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的一种合作方式,广泛存在于商业实践中,针对当下特许经营合同所产生的问题,下文我们具体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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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什么是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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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国务院发布实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重点在于:是否存在特定经营资源的许可、是否遵循统一的经营模式以及是否基于许可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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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不具备资质或未进行备案,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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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不得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故特许人不具备企业资格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如果主张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或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经营合同并不会当然无效。
重点在于:“两店一年”及备案的规定均属于管理性规定,如特许人不符合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罚款,不满足该要求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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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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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国务院发布实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冷静期应当进行合理约定,不宜过短,需要结合行业特征、商业管理等因素来确定,约定合理的,双方应当按约履行。
重点在于:特许经营合同未约定冷静期并不影响被特许人能行使以“冷静期”解除合同的权利,且被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未经营,未超出冷静期的合理期限,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费。是否使用过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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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属于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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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来看,针对特许人而言,特许人未提供帮扶指导、特许人未提供设备原材料、特许人经营资源在合同期内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特许人公司破产、注销等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等都属于严重违约可以解除合同。针对被特许人而言,未按约支付加盟费、未配合开店经营、超范围营业或使用商标资源等都属于严重违约。有合同约定从合同约定。
重点在于:一般的履行瑕疵不会导致合同必然解除,合同的稳定性应当得到保护,只有双方彻底无法继续合作的,才应属于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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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特许人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还可以退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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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而言,被特许人在遇到严重挫折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时,只要违约方不是恶意违约,且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主张解除合同,虽然合同系因被特许人违约解除,但是因被特许人后续并未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故加盟费应折算比例退还,同时被特许人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重点在于:合同僵局不宜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仍需承担,及时诉讼止损是可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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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撤销、解除或终止后,合同款项如何处理?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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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已经实际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返还款项等,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违约方还应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重点在于: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的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均可以作为多退费和少退费的考虑因素。
特许经营合同涉及到的加盟费和违约金是十分高昂的,被特许人需要谨慎审查加盟品牌和公司是否值得“托付”,特许人也需要审查被特许人的加盟期望和自身能力,避免其中途毁约影响自身品牌声誉,带来经济损失。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如遇纠纷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感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