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师有话说
SUMMARY
新公司法实行在即,公司与股东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今日探讨一个关于执行过程中追加股东的法律问题,在拿到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但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由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呢?下文具体阐述。
何律师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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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针对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常见法律规定,几乎涵盖了绝大多数的追加情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必须严格依据法定原则依法处理,下面针对上述条文中涉及到的重点内容逐一解析。
一、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对于已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股东当然的应该足额出资缴纳,如若未足额出资甚至未有任何出资,追加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没问题。
对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需要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即“能破产但不破产”“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提前缴纳出资”。
二、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后果: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追加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对未届出资期限,明知公司存在债务却恶意转让股权逃避责任的股东,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若以债务形成时间为节点,债务形成时间早于股权转让时间的,在此种情形下,股东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是为“恶意转让”,或者股东名义转让股权实则仍然控制公司,形式转让股权恶意逃避公司债务的,亦为“恶意转让”。
四、追加一人公司股东
老生常谈的话题,一人公司风险大,公司最好设置两个以上股东,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公司股东
避免通过公司简易注销程序恶意规避公司清算和债务。
何律师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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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持保守态度,许多“执行难”案件很难在执行过程中一次性解决,仍需另行起诉股东方能执行追加,调取、分析工商内档、银行流水、税务信息等资料作为必经程序,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