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无论你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工伤法律常识都是不可忽视的,本文以问答的方式介绍有关工伤的法律问题。
1、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发生工伤后,何时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如何救济?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4、对《初次鉴定结论书》不服,如何救济?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超过一年期限,受伤职工还能申请认定工伤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中、提起民事诉讼。
因上述原因导致超过一年期限,受伤职工仍然能申请工伤认定。
6、劳动者在试用期遭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试用期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有的权利义务相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同样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