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徐六女共谋,徐六女假扮卖淫女引诱嫖客上门,其他人之后进入房间抓嫖,王五假扮徐六女男友,李四拍录视频,张三作为居中调解的好人,以将被害人视频对外宣扬或者报警等方式进行威胁、恐吓,以索取钱财。某天夜晚,王五使用徐六女的微信与被害人查某约定嫖资900元。次日3时许,查某根据约定至某公寓房间见到徐六女并支付900元。趁查某洗澡时,张三、李四、王五接到徐六女发送的信息进入房间,根据事先分工,王五、李四提出让查某拿钱解决问题,张三从中调和,查某被迫向张三手机转账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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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现场勒索不成的情况下,当场使用暴力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的行为模式:对他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造成精神强制→对方产生恐惧不敢反抗→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或被行为人强行处置财产→行为人当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张三、赵七等人对被害人赖某实施“仙人跳”获取钱财的过程中,赖某面对张三等人的威胁、恫吓等要挟手段,以没钱为由拒不就范。张三等人当场对赖某进行殴打,后强行使用赖某手机借钱并转到王五手机上,完成了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取得财物的过程,构成了抢劫罪的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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