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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并未按规定出勤,用人单位发现后,能否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时间:2024-03-14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61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何某于2014年6月14日入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该公司员工手册、考勤管理规定均规定“迟于规定时间20分钟内打上班卡为迟到,早于规定时间20分钟内打下班卡为早退……一年内累计旷工三次或者五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何某发放了员工手册,并将考勤管理规定在公司系统中向全体员工公示。

  2022年7月至9月期间,何某住在公司附近,由于离公司很近,何某多次在家中打卡。公司在查看门禁记录时发现何某疑似迟到18次,其中20分钟以上的8次,早退13次,其中20分钟以上的4次。对于以上门禁记录,何某表示认可。据此,公司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对公司解除合同的做法不服,认为公司规定在某软件上打卡,不能依据门禁记录认定旷工情况。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7万元。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采取某软件打卡是对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进行考勤管理的手段之一,而门禁系统则可以反映出员工在岗状态,是考勤制度基础上的辅助监督手段。同时,在公司与何某面谈时,何某并未对门禁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仅就某段期间不在岗的原因作出解释。何某未按考勤制度履行审批报备手续,也不能证明其外出工作情况,因此对何某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何某迟到多次,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综上,法院驳回了何某相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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