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单介绍:2013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内部员工订房协议书》,当日二原告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737160元,房屋面积暂定122.86平方米,实际确权面积多退少补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后被告延期交房近18个月,产生违约金26906元,后被告以降低房屋单价的方式折抵购房款,最终房屋确权面积为118.92平方米,总房款为686644元,被告应退还原告购房款50516元,原告与被告就房屋各项维修费用、杂费折抵购房退款4940元,2013年2月1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45576元的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裕华嘉苑501-2-1901,业主姓名:李纯、张国丽的应退款大写肆万伍仟伍佰柒拾陆元。(小写):45576元。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签字:李纯,2015年2月12日”该欠条有双方的签字、盖章。
2018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本案已经开庭结束。庭审中被告虽然没提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是在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中,我就本案原告主张的房屋欠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过谈论思考,认为该问题对我来说很有研究的必要,现就我个人看法整理如下:
首先欠条与借条相似,认清二者的区别很有必要,借条是指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而欠条是指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很明显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欠条的产生有一个先合同给付的义务。关于借条和欠条如何适用诉讼时效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主张;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二十年内主张;对于欠条,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主张;
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履行期限,有两种争议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欠条中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算,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欠条中没有写明还款的时间,那么欠条持有人即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主张之日起计算。我个人比较倾向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依本法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另外最高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曾有两个批复,现摘录如下:
※ 附件1:法复〔199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 附件2:〔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6年3月1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仔细对比,可以看出附件一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此批复并不适用本案的情况。
由此可见,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欠条与借条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差别已经不是太明显,债务人可以随时还款,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只不过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是由于被告因房屋确权面积差应退还原告购房款欠款,而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给付,才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未写明还款日期,原告一直也未进行主张。若认定原告主张欠款的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计算,于情于法显然不合理,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的目的就是让原告日后向其主张欠款时有一个依据、凭证。我认为出具欠条当时,原告并不认为其权利已受到侵害,而应当是,原告向被告主张该欠款时,被告若拒不偿还,此时原告的权利已受到侵害,从此计算诉讼时效比较妥当。
另可参考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5民终142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