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期间概念: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二、保证期间意义
保证期间是对保证人的一种保护。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也可称为失权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2012)浙甬商终字第978号。保证合同成立的意义首先在于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其次,保证合同一般是无偿的,对于债务人来说,无异于为其债务“保驾护航”,为避免债务人“肆无忌惮”和债权人“躺在权利上睡觉”。《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了,期间届满后,保证债权消灭。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保证人权益。最后,追偿权的行使。
三、保证期间的起点
1、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5、26条。
2、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时,则适用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保证期间。《担保解释》第33条
3、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担保解释》第44条
四、保证期间的日期
1、约定优先
2、未约定保证期间时,均推定为6个月(主债务届满次日计算)。《担保法》第25、26条
3、视为未约定,推定为6个月。
①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解释》第32条
4、约定不明,推定为两年。
类似于保证债务人还清为止、保证债务人还清本息之日止等。《担保解释》都32条
五、保证期间与保证时效的关系
1、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机会;否则,保证债务不存在,保证期间退出“历史舞台”。
2、保证期间未经过,不意味着保证责任最终能实现。实现与否,还要看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胜诉权丧失;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受法律保护。
故、保证期间与保证时效二者为衔接关系。
1、一般保证合同,主债务在诉讼或裁决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合同的先诉抗辩权)。《担保解释》第34条第1款。
2、连带保证合同,从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前提,维权需在期限内。)
六、主债务时效和保证债务时效的关系
总结:一般中止中断。
连带中止不中断。
案例链接:最高院公报2004年第8期案例: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案(2003)民二终字第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