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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情形下,工伤如何认定?

作者:时间:2022-05-16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45次举报


来源微信公号:行政法实务




【裁判要旨】
1.相对人拒签邮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涉及工亡职工工伤认定的相关仲裁、诉讼期间,单位地址一直没有发生变化,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作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均按此地址送达,用人单位均正常签收。据此,可以推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以上地址邮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如用人单位正常签收,其实体权利不会受到影响,而其在明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邮寄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情况下,拒绝签收属主动放弃相关权利,应对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不举证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举证,并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3.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一项规定:“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此处的“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应当包括为从事承包业务前往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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