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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家暴孩子 ,会被撤销监护权吗?

作者:时间:2024-03-17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64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张某出生于2010年5月30日,系刘某与张某男的婚生女。陈某系刘某的母亲、张某的外婆。2012年6月13日,刘某与张某男协议离婚,约定张某跟随母亲刘某共同生活。

    自2019年起,刘某时常因张某不能及时完成由其布置的课外作业等原因对张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其中,2021年5月3日,因张某背单词问题,刘某将书甩到张某头部,致张某面部及额头肿胀。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派出所向刘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刘某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2022年1月18日,因张某没有完成测试,刘某用指甲抓伤张某面部。后某区人民法院向刘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刘某实施家庭暴力。2022年5月11日,因张某未能完成作业,刘某使用烧热的铁铲烫伤张某的手部。

    刘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张某男曾多次发现张某受伤的情况,且在派出所、社区通知其履行监护职责后,张某男仍未采取有效措施。

    之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刘某和张某男对张某的监护权,由其担任监护人。


二、法院审理/判决

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未成年人张某的监护人之一,本应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张某,使其健康快乐成长,在面对张某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学习问题时应正确对待,采取理性方式进行教育和引导。但刘某罔顾未成年人成长学习的客观规律,急功近利,在张某不能顺利完成其布置的课外作业时,对张某进行辱骂、殴打,致使张某身体多处受伤,严重损害了张某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刘某非但没有认识自身错误,反而升级家暴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张某男作为张某的另一监护人,在明知张某被刘某多次家暴的情况下,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刘某、张某男不适合作为张某的监护人,依法应当被撤销监护权。因张某曾与陈某共同生活,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张某与陈某共同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且陈某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故法院对陈某申请作为张某监护人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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