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享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约定!

作者:时间:2024-02-28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64次举报


  实践中,发包人常常可能以“正在审查”、“再等等”、“快了”等词语以拖延竣工结算资料的盖章。在此情形下,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承包人可以主张按照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当然对于此情形的适用,应重点注意:1.明确约定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2.明确约定发包人应答复的期限;3.能够证实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时间以及对方签收的事实。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64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