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发包人常常可能以“正在审查”、“再等等”、“快了”等词语以拖延竣工结算资料的盖章。在此情形下,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承包人可以主张按照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当然对于此情形的适用,应重点注意:1.明确约定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2.明确约定发包人应答复的期限;3.能够证实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时间以及对方签收的事实。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