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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利息主张

作者:时间:2024-02-28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66次举报


  基于实践,承包人可以大范围更改建设施工合同的几率比较小,但也要在能够更改的范围内保护好自身的利益。重点关注发包人的款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以及未按时支付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的计算方式、计算时间起点、截止时间点等内容。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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