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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大学生,通过“黑吃黑”骗走骗子134010元,法院怎么判?

作者:时间:2023-08-08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63次举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已经正式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大量学生涉案。其中一部分人,甚至想通过“黑吃黑”的方式谋取更大的利益,刘瑶律师就接到这样一个案件。


01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的下旬,申某(在逃)为了赚钱,想了一个损招,通过“挂卡”+“黑吃黑”的方式非法获利,于是就联系陈某,把陈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邮寄给他的山东籍上线,按照事先约定“3:3:4”的比例进行分配(申某、陈某各得30%,上线得40%)。


2021年2月6日,陈某通过手机银行发现自己所出售的农业银行卡进账25123元,此时卡内余额共28760元,于是,他赶紧打电话联系申某。


之后,两人采用多次输错密码的方式,冻结了银行卡。然后再进行网上挂失以及补办,最终盗走了银行卡里的28760元,其中申某分得10160元,陈某分得8600元,上线分得10000元。


2021年3月,陈某又补办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再次通过申某邮寄给山东籍上线,2021年3月25日,申某和陈某又采用同样的手段盗走了卡内的105250元,其中申某分得40750元,陈某分得34500 元,上线分得30000元。


最终,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公诉,他的家人找到哲勤律所,委托刘瑶律师做陈某的辩护律师。


检察院以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两次,盗值1340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三年九个月。


刘瑶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 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本案共同盗窃中,起着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02法院判决


最终,法庭当庭采纳了刘瑶律师关于量刑的建议,欲对陈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但经过刘瑶律师庭后反复与法院沟通做工作,法院最终认为:陈某案发时系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结合其良好的认罪态度,最终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03律师建议


虽然在刘瑶律师的辩护下,陈某的有期徒刑3年,变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但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还是要提高警惕,因为近几年,骗子的手段真的是层出不穷,我们一不小心就会成为帮凶!


在这起案例中,陈某黑吃黑的方式,构成了诈骗罪,但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更多人都是“不知不觉”的犯罪。就比如,如果陈某没有黑吃黑,只是将银行卡借给申某,那他很可能会构成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黑吃黑的诈骗罪只是少数,但是不知不觉的帮信罪,已经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其中在校学生;科技公司从业人员;通信、金融等行业内部人员的犯罪率极高,而且大多数都是初犯。


所以,大家一定不要因为一时贪念,就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号、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借或出售他人,以免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其次,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以免给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U盾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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