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宫某于2006年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公司),陈某为法定代表人,宫某为监事,后分别于2007年、2012年成立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陈某任负责人。2012年至2013年,某餐饮公司、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使用开票方为沃尔玛等4家公司的假发票共计53张入账,在2012年度、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并向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2014年7月,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某餐饮公司开展税务稽查,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该公司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调增2012年度、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共计369万余元,应补缴2012至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92万余元,并缴纳滞纳金。被告人陈某、宫某在明知顺义区国家税务局对某餐饮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追缴税款的情况下,在第一分公司经营地址上成立宏某餐饮公司,在第二分公司经营地址上成立石某餐饮公司,另开立新账户供二公司经营使用,并将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注销,同时,某餐饮公司也不再申领发票,公司账户于冻结后不再使用。通过以上方式,逃避顺义区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至案发时,尚有82万余元税款无法追缴。案发后,某餐饮公司补缴了欠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30余万元。
二、法院审理/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某餐饮公司、陈某、宫某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提起公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会计账簿混乱、记载不规范,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存在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当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数额补缴税款。被告单位欠缴应纳税款,以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超过刑法规定的一万元标准,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餐饮公司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