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交付期限与交付地点

作者:时间:2024-04-07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7次举报


买卖双方可以对标的物的交付期限、交付地点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交付期限,可随时履行,但应给对方准备时间;对于交付地点,需要运输的,出卖人交付第一承运人;不需要运输的,合同签订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则在该地点交付;不知道的则在出卖人的营业地。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87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