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可以对标的物的交付期限、交付地点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的,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交付期限,可随时履行,但应给对方准备时间;对于交付地点,需要运输的,出卖人交付第一承运人;不需要运输的,合同签订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则在该地点交付;不知道的则在出卖人的营业地。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