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时间,若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的,则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支付地点,应当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特例除外);对于支付时间,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虽然实践中我们常常可能忽略价款支付地点的约定,但仍需注意明确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