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重大疾病医疗险,约定限定就诊医院为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2021年4月,老张在A医院(三甲专科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肺腺癌四期,由于床位紧张,5月10日由A医院安排在B医院(非二甲及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
B医院是A医院的紧密联合体医院,转诊时A医院向老张开具了《紧密型医联体转诊单》,诊疗中由A医院的医生担任主治医师并确认治疗方案、B医院负责病床和护理。但老张在申请理赔B医院相关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以B医院不属于合同限定的医院为由拒绝理赔。
【以案释法】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出于风险控制角度考量,合同限定就诊医院范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还需从条款目的出发,兼顾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被保险人的健康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综合判定。
医联体是在特定区域内由不同级别的医院和卫生院组成,提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诊疗服务的联合体。在医改大背景下,就医患者可能经医院安排,在不同层级的多个医院就诊,而商业医疗保险往往对参保人的就医医院级别有所限制。
本案中,A、B两医院为紧密型医联体合作关系,两院接诊医生为同一人,两院化疗方案也是一致的,原告在B医院接受治疗,缩短了原告手术的等待时间,且没有加重被告保险公司的负担,亦可缓解A医院的接诊压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在B医院的住院费用应属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赔付住院费用约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