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郝美在某美容店购买了4850元的祛斑套餐。当天,美容店通过药水点斑方式对郝美进行全脸祛斑。几天后,郝美脸部并未如预期结痂、淡斑,反而出现大面积红肿、过敏等症状,咨询美容店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当事人遂报案。后经派出所调解,美容店与郝美签署协议书,承诺为其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并表示若祛斑疗程结束,医院检测仍显示郝美脸部存在色斑的话,将继续安排专人修复直至完全祛斑。
上述协议签订后,美容店并未按照协议内容向郝美提供后续服务。为缓解脸部不适,郝美每隔几日便前往广州或深圳医院就诊,并在医生建议下购买护肤产品,后又通过激光治疗脸部瘢痕(色沉)。因美容店一直推诿责任,郝美于2022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店退还无效祛斑费用,并赔偿其医药费、护肤产品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本案中,美容店在明知其注册经营范围仅为美容、身体护理(不含医疗行为)的情况下,仍超出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对郝美面部采用药物点斑等具有侵入性或创伤性的方法进行祛斑美容,导致郝美面部受创,其应对自身违法实施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郝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慎重选择美容机构,但郝美在美容前未对美容店的经营范围及资质情况进行核验,故其自身对面部创伤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损失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美容店退还祛斑套餐费用,并赔偿郝美为治疗脸部创伤所产生的医药费、护肤产品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