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0年3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好溪水利枢纽工程潜明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政函〔2010〕36号附件)发布。2010年5月7日,潜明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胡某甲与父亲胡某乙、母亲王某某、姐姐胡某丙登记在一户,潜明村94号房屋登记在户主胡某乙名下,建筑面积为111.19平方米,胡某甲兄弟单独成户,且另有房产。2010年8月19日,缙云县好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对潜明村实物调查主要成果汇总表进行公示。2013年11月19日,胡某甲在公安机关进行分户登记。2014年3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好溪水利枢纽工程潜明水库淹没区范围的通告》(浙政函〔2014〕19号附件)发布,缙云县好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实物复核。2014年3月19日,潜明村实物调查主要成果汇总表被公示,胡某甲为新分户,但无房屋,潜明村94号房屋仍登记在胡某甲父亲名下。2016年6月7日,经缙云县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好溪水利枢纽潜明水库一期工程移民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发布并施行。2017年5月22日,〔2017〕3号会议纪要文件印发。2017年6月27日,以壶镇镇政府为甲方,胡某甲父亲为乙方签订《潜明水库一期工程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排屋)》,乙方安置人口4人,其中农村移民4人,分别为胡某甲父亲、母亲、姐姐和胡某甲本人,胡某甲父母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胡某甲姐妹参加有土安置,乙方选择搬迁安置方式为排屋安置,排屋建筑占地面积合计112平方米。2018年3月30日,〔2018〕2号会议纪要文件印发。胡某甲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缙云县政府、壶镇镇政府履行移民安置法定职责,限期在三联畈安置区块提供给胡某甲一套套内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套房及配套车库或者壶镇镇苍源排屋安置区块提供50平方米的宅基地;(2)对〔2017〕3号缙云县好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二条内容及“约定成俗”分户条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浙11行初39号判决,驳回胡某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浙行终9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胡某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户口分户登记和补偿安置没有必然关系